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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康水司积极推进二次供水工作
发布者:admin  来源:中国供水节水  发布时间:2015/11/26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高楼大厦如雨后春笋,但随之而来的高层水压不足、停水现象也时有发生。以往的高层建筑二次供水普遍采用从市政供水管网直接抽水加压的给水工艺,存在着诸多隐患。同时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及建设的优劣也直接关系到二次供水的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

  为此,江西省南康水司在广泛宣传二次供水的基础上,主动介入各新建高层建筑二次供水工作,对不同区域的管网水采样检测并深入到区保障性住房、城南花园、正源时代、半山豪庭、御景城等住宅小区测试水压,建立原始档案,超前谋划,努力从规划设计源头把关,加强二次供水的管理。目前阳光里等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已完工并投入了使用,南康城区一个水质达标、输配稳定、运行安全的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格局正逐步形成,届时居民用水保障程度将大大提高。

                               

 

   近日,(今年6月1日)施行江西省赣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下发通知, 《赣州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要求各地供水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办法》,推动赣州市二次供水管理走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办法》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生活饮用水水压要求超过城镇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时,必须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新建二次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当地供水企业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维护。新建的二次供水设施,供水企业必须进行清洗消毒,水质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供水企业不予供水。

  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二次供水设施需要进行更新改造的,业主可以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与供水企业签订改造和移交协议,按照《赣州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一般技术规定》要求进行改造。二次供水设施在保修期内的,改造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超过保修期的,改造费用由业主负责。未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业主委托有资质的管理服务单位进行管理维护。

  《办法》明确,二次供水设施委托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的,二次供水水价实行同城同价,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合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公平负担、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二次供水水价包括基准水价、二次供水设施运行发生的电费、日常维修养护费、更新改造费用等。实行了上述水价的用户,二次供水设施的更新改造不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李女士拧开自家厨房的水龙头,清溜溜的自来水倾泻而下,这得益于城市二次供水改造工程。“这回我们家可不用像往常一样天天存水了,24小时都能用水,这回真的如愿了!”原来,李女士居住的这个老旧小区以前隔三岔五的停水,即便是不停水,楼层稍高些的住户也会有因为压力不足自来水上不去的现象,而且水质状况也不大好。如今,经过城市二次供水改造工程后,这里的居民都能喝上干净、放心的自来水了。

  为进一步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稳定达标,在《东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暂行办法》的运行基础上,经过充分酝酿,东莞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8月15日正式出台了《东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并定于9月1日开始施行。

  相比于旧一版的《东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暂行办法》,新《办法》在内容上作了较大的修改,特别是在二次供水设施的前期设计、运营模式、建管双方的职责界定、二次供水的费用分摊及水质处罚等方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有效填补了我市二次供水的缺陷与漏洞,为指导我市二次供水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本期,编辑将针对新出台的《东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结合《办法》的条款要点进行解读,与各位读者共同讨探与分享。

  一是前期介入早,企业操作弹性更高。在二次供水的管理层面上,提前在房屋建筑前期介入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图审查等环节,能够有效提高二次供水工程的建设质量,对后期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将带来极大的便利。新《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产权人)在新建或改造二次供水设施时,应将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报属地供水企业审查。同时,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需报相关部门和供水企业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将不予供水。《办法》要求供水企业提前介入二次供水设施前期建设,并赋予了企业一定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得益于《办法》中规划和建设的相关规定,我市二次供水的整体建设质量将有效提高,同时企业的操作弹性将进一步增大。

  二是移交条件高,接管压力得已减缓。《办法》规定,新建住宅小区或楼宇的二次供水设施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交由供水企业进行管理。而已建住宅小区或楼宇因二次供水设施原因导致供水水质不符合要求的,必须由建设单位(产权人)对供水设施进行改造,并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可将设施交由水企或其他二次供水管理单位管理。目前,东莞水质投诉案件当中,涉及的二次供水水质投诉一直高居榜首。不少小区或楼宇也因此提出了由供水企业接管二次供水设施的要求,而面对二次供水这个所谓的“烂摊子”,供水企业更是陷入了尴尬的局面。对此,新《办法》明确提出,无论是新建或者已建的小区或楼宇,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的前题是该设施必须经企业验收合格。如二次供水水质经检验不达标的,建设单位(产权人)必须自行承担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费用,确保水质合格后才能移交供水企业。《办法》提出的移交条件较高,也使供水企业的接管压力得已减缓。

  三是双方职责明确界定,建管行为更为规范。在明确我市二次供水设施今后运行管理主体的基础上,《办法》进一步对建设单位(产权人)及二次供水管理单位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一方面,《办法》要求建设单位(产权人)须以协议形式,就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服务及设施清洗消毒等事项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办法》要求管理单位要切实履行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清洗消毒、水质检测、水质公示等方面的责任,以保障二次供水水质安全达标。

  四是运营费用实行政府定价,与城市水价不挂钩。在明确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的前题条件,下来涉及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营费用自然而然就成了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所关注的焦点。对此,《办法》指出,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维护服务费将不计入城市水价,具体的二次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据了解,受管理水平及历史遗留问题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目前我市二次供水经营基本处于亏损状态,管理单位积极性进一步受挫。作为以盈利为第一目的广大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若政府部门制定的实际价格不能有效弥补企业在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支出,这不仅不利于二次供水的运营管理,更不利于供水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五是水质处罚更有力度。与旧的二次供水管理暂行办法相比,《办法》新增设了“罚则”一章,规定如出现水质不达标、未履行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责任等行为,一概处于3万元罚款。

 

                               (张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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