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新闻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企业新闻 > 正文
六部门联手打击盗水及破坏供水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
发布者:admin  来源:  发布时间:2013/9/15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切实保障供水安全,规范城市公共供水市场秩序,遏制和打击盗用城市公共供水及破坏供水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和城市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由县建设局牵头,联合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于日前正式出台了《关于打击盗用城市公共供水及破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县建设局供水稽查大队与相关部门将从12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集中打击盗用城市公共供水和偷盗、破坏供水设施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
    近年来,我县城市供水事业在快速、良性发展的同时,盗用公共供水及破坏公共供水设施行为亦日趋严重。个别单位、集体、个人受局部利益的驱使,不在节水上下功夫,而在偷盗水上动起了脑筋,且手段日渐高明,方式更加隐蔽,使宝贵的水资源大量流失,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且危害、盗 窃、损坏供水设施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供水市场的正常秩序。
     10月24日,县委常委、副县长谢益林召集公检法司等六部门,主持召开协调会。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彭军生、县建设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了会议。会议共同研究处理打击盗用公共供水及破坏供水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依据,主要对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盗用供水水量和时间的认定、违法犯罪金额的确定、盗水行为的处罚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联合下文发布《关于打击盗用城市公共供水及破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谢益林在总结发言中强调,偷盗水行为损害的不仅是供水企业的利益,更是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六部门联手出重拳打击偷盗水行为,必将对偷盗水行为起到严厉的震慑和打击作用,同时也将对维护用水市场秩序,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合法权益起到积极的作用。
    据悉,目前这项行动已经成立了专门的工作机构,建立了各项协调制度,相关部门已认真制定了整治行动宣传方案,设立、公布了举报电话,制定了奖励措施,确保这次专项整治行动健康有序进行。
   

    重点解读:
    1、偷盗用水和破坏供水设施就是违法犯罪行为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偷水都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
    窃水就是一种盗窃
    盗水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盗窃罪定罪处罚。
    偷盗水行为损害的不仅是供水企业的利益,更损害的是国家的利益、人民群众的利益。
    有盗水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只要主动到有关部门交代问题,自行整改、补交水费,有关部门将依法从宽处理。
    2、保护和爱惜供水设施,严禁私接和违章用水,一旦发现按国家供水条例和相关法规进行处罚,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违法收购被盗的供水阀门、井盖、水表箱(盖)和其它供水设施的(包括碎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销赃罪论处。
    3、非火警原因擅自开启消防栓取水属于盗水性质,也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4、以暴力、威胁或公然侮辱等方法阻碍供水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用水检查公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链接:
    【处罚】偷水最高可判无期
  郑州市中原区检察院检察官徐建丽介绍,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偷水都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盗窃公共供水、居民用水或故意毁坏公共供水设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按照刑法关于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盗窃水量折合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水耗子”最高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在线客服